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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程序存疑 判决前后矛盾 马鞍山市中院遭质疑

2025-09-28 15:06:54 来源:民主与法制

证据质证规则是司法程序中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司法判决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安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审理中却因质证程序存疑、判决前后矛盾遭质疑。

  2012 年 8 月,葛某杰从杨某玉处转包马鞍山市绿地世纪城地块部分建设项目,当年 10 月开工建设,2014 年 12 月底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 69338909.23元,而承包方累计拖欠工程款 15072784.13 元。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葛某杰于 2015年将杨某玉、合肥三建公司、合肥建工集团及绿地集团马鞍山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花山区法院经庭审调查及证据当庭质证等法定程序审理查明,葛某杰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合同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玉、合肥建工三公司、合肥建工集团共同支付拖欠的 15072784.13 元工程款,并承担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对利息起算时间存有异议,葛某杰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惊现 "隐形证据",质证程序涉嫌违法

  令葛某杰始料未及的是,二审竟暴露出严重的程序瑕疵。他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第 27 页载明合肥建工三公司提出“36143841.89 元款项主张”,但这一关键证据从未在庭审中出现。葛某杰表示,直到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判决书,他才知道有这笔款项的材料存在,对其构成和由来却一无所知。 经多次交涉,法院工作人员才于 9月 16 日将部分材料拍照发送给他。这一行为直接触碰司法程序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专家指出,质证是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权利,二审法院采纳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本质上剥夺了葛某杰的抗辩权,构成程序违法。

判决前后自相矛盾,责任划分遭法理质疑

  除程序问题外,二审判决的实体内容前后矛盾。判决书载明,法院已查明葛某杰系“得到合肥建工三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明知并认可的实际施工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完成合格工程后,与实际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享有直接结算请求权。

  但判决书第 31 页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将欠款拆分为二部分,判令合肥建工三公司、合肥建工集团与杨某玉分别承担给付责任。“既然认定我与建工集团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何又让没有支付能力的杨某玉分担债务?”葛某杰对此提出强烈质疑。

  司法部门在《浅析 “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中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应遵循 “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二审法院的责任拆分显然与该司法原则相悖。

高院指令再审,司法公信力待修复

  2024年,因不服二审判决,葛某杰依法提出抗诉。期间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精神上饱受折磨,好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庭再审此案。

  但遗憾的是,合肥建工集团已被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这意味着葛某杰即使得到公平判决,但也无法再清偿完了。因司法不公造成这恶劣后果以及在抗诉过程中的损失凭什么要葛某杰承担?

  截至发稿,马鞍山市中院尚未公布审判结果。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暴露出的程序违法问题绝非个案,其核心在于对证据质证规则的漠视。当未经质证的证据能成为定案依据,当生效判决出现根本性逻辑矛盾,司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权益,更是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目前,葛某杰已做好准备,静待再审开庭。希望法律能给他公平公正的结果。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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